商铺名称:林州市品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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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能效标识
4 标识信息的确定
4.1 生产者是指对产品质量负有法律责任的产品品牌所有者或使用
者。
4.2 规格型号应当与铭牌上的标注相一致。
4.3 能效等级、效率 ηr或机组效率 ηe应当依据 GB 19761 的现行有
效版本和检测报告确定。标识标注的效率 ηr或机组效率 ηe应当不超
出相应能效等级的取值范围。被测产品的效率 ηr或机组效率 ηe应当
能满足标识上的标注值。
4.4 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是指 GB 19761 的现行有效版
本。
4.5 生产者或进口商在备案时由标识信息系统直接生成产品能效信
息码。
4.6 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的产品,应当标注能效“领跑者”
信息。
5 标识的印制、加施和展示
5.1 出厂或进口的每一台通风机均应当加施标识。
5.2 生产者或进口商自行印制标识,并对印制的质量负责。
5.3 标识应当采用 80 克及以上铜版纸印制。
5.4 标识应当粘贴或悬挂在通风机明显部位,并在产品包装物上或
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产品通过网络商品交易的,还应当在产
品信息展示主页面醒目位置展示相应的标识。
4
5.5 加施在通风机上的标识应当符合本规则第 2 条的规定,图案、
文字和颜色不得进行更改。标识规格可在本规则第 2.1 条规定的基
础上按比例放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