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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道路交通需采用交通标志对道路使用者的行为进行禁止、限制及相应解除时,应设置禁令标志。各种禁令标志的分类与选用应符合相关的规定。
2. 与道路优先权、通行权、某方向通行权相关的标志应在每个道路交叉口设置;与交通管理、限制、停车、检查相关的标志应在所需要的特定地点设置;区域禁止及解除标志应在禁止、限制的出入口处设置;限速大于或等于60km/h、且长度大于5km的路段,禁令标志宜重复设置。
3. 禁令标志所设位置,应便于相关道路使用者观察前方路况,并易于转变行驶或行走方向。
4. 对于车辆如未提取绕行则无法通行的禁令标志设置的路段,应在进入禁令路段的交叉口前或适当位置设置相应的指路预告或绕行标志,提示被限制车辆提前绕道行驶。
5. 两个或两个以上禁令标志并设时,应按对道路安全影响的大小程度,依次由上至下,由左至右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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