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火探管灭火系统
供应火探管灭火系统
产品价格:¥10000(人民币)
  • 规格:q4
  • 发货地:上海青浦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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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详情
      3.1.1 探火管灭火装置可用于扑救下列火灾:
          1 带电设备火灾;
          2 可燃固体的表面火灾;
          3 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熔化固体火灾;
          4 灭火前可切断供应源的可燃气体火灾。
      3.1.2 探火管灭火装置不得用于扑救下列火灾:
          1 硝化纤维、火幺等含氧化剂的化学制品火灾;
          2 钾、钠、镁、钛、锆等活泼金属火灾;
          3 氢化钾、氢化钠等金属氢化物火灾。
      3.1.3 扑救有供应源的可燃气体、易燃或可燃液体火灾时,应采用间接式探火管灭火装置,灭火装置启动前,必须切断可燃气体、易燃或可燃液体的供应源。
      3.1.4 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接式七氟丙烷探火管灭火装置保护的防护区醉单体容积不应大于6m3;直接式二氧化碳探火管灭火装置保护的防护区醉单体容积不应大于3m3。
          2 间接式探火管灭火装置保护的防护区醉单体容积不应大于60m3。
          3 防护区应有实际的底面,且不能关闭的开口面积不应大于总内表面积的1%。
          4 除上述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3、《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和《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47的规定。
      3.1.5 全淹没灭火工程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3、《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和《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47的规定执行。
      3.1.6 保护对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宜大于2m/s。必要时,应采取挡风措施;
          2 当保护对象为易燃或可燃液体时,液面至容器缘口的距离不应小于150mm。
      3.1.7 局部应用灾火工程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探火管与保护对象之间不应有遮挡物。
          2 直接式探火管灭火装置设计应采用体积法,间接式探火管灭火装置设计可采用体积法或面积法。
          3 采用体积法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接式探火管灭火装置保护对象应有实际围封结构,围封结构应有实际的底面,且任一面距保护对象的醉距离不应大于1.0m,围封结构不能关闭开口的面积不应大于总内表面积的5%,保护对象的计算体积取实际围封结构的体积。
          2) 间接式探火管灭火装置保护对象的计算体积应采用假定的封闭罩的体积,封闭罩的底应是保护对象的实际底面。封闭罩的侧面及顶部当无实际围封结构时,假想面至保护对象外缘的距离为:采用二氧化碳、七氟丙烷时不应小于0.6m,采用干粉时不应小于1.5m。
          3) 体积法的保护对象应满足注册条件,其喷射强度应取1.3倍注册数据,注册方法应按本规程附录A的规定执行。
          4 采用面积法设计时,喷头布置应遵循使计算面积内不留空白原则;选择局部应用喷头应基于制造商注册数据。
          5 喷射时间不应小于1.5倍灭火时间注册数据。
      3.1.8 1套直接式探火管灭火装置保护的防护区或保护对象不宜大于6个;1个防护区设置的间接式探火管灭火装置不应超过4 套,并应能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差不应大于2s。
      3.1.9 探火管灭火装置应在喷放后48h内恢复至准工作状态。
      3.1.10 探火管宜布置在保护对象的正上方,且距离不应大于 600mm。当探火管布置在保护对象的侧方或下方时,其距离不应大于160mm。探火管的弯曲半径不宜小于其外径的15倍,探火管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1.0m。
      3.1.11 直接式探火管灭火装置的探火管醉长度应按注册数据取值,注册方法按本规程附录B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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