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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标志应设置在车辆行进方向上易于看到的地方,并宜设置在车辆前进方向的右侧或车行道上方。当路段单向车道数大于4条、道路交通量大、大车比例高时,宜分别在车辆前进方向左、右两侧设置相同的交通标志。
二、 标志的设置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警告标志的前置距离可根据道路的设计速度和条件类型按表确定,也可按所处路段的道路管理行车速度或运行速度,以及道路具体条件进行适当调整;
2 、禁令、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禁止、限制或遵循路段的开始位置,部分禁令、指示标志开始路段的交叉口前还宜设置相应的提前预告标志,使被限制车辆能提前了解相关信息;
3 、指路标志及其他标志设置位置,应符合本规范对各个标志设置的具体规定。
三、 标志设置位置除满足前置距离和视认性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不得影响道路的停车视距和妨碍交通安全;
2、 不宜紧靠沿街建筑物的门窗前及车辆出入口前;
3 、与沿街建筑物宜保持1m以上的侧向距离;
4 、快速路标志之间间距不宜小于100m,其他道路在路段上的标志最小间距不宜小于30m,当不能满足最小设置距离时,应采用互不遮挡的支撑结构形式;
5 、不得被上跨道路结构、照明设施、监控设施、广告构筑物以及树木等遮挡;
6 、不应影响其他交通设施。
四、 不同种类的标志不宜并列设置,当受条件限制需并列设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在同一支撑结构上标志不应超过4个,并应按禁令、指示、警告的顺序,先上后下、先左后右排列;
2 、同类标志的设置顺序,应按提示信息的重要程度排列;
3 、停车让行标志、减速让行标志、会车让行标志、解除限制速度标志、解除禁止超车标志应单独设置;当条件限制需并列设置时,同一支撑结构上标志不应超过2个;
4 、当指路标志和分向行驶车道标志需并列设置时,应按分向行驶车道标志、指路标志顺序从左至右排列。
五、 辅助标志应设置在被说明的主标志下缘,当需要两种以上内容的辅助标志对主标志进行说明时,可采用组合形式,但组合的内容不宜多于3种。
城市中的交通标志牌看起来是设计领域中一个很不引人注目的板块,那么实际它对我们来说重不重要呢?
1、标牌具有标记、指示的作用,一般应用于大街小巷之中。
2、具有指引的效果,标牌主要是给人们提供指示的作用,一般应用在公园和路边。
3、具有警示和说明的作用,一般应用在房屋建筑内外,比如门牌号,楼道的指示作用等。
4、 交通标志牌是一种信息传达媒体,它具有广告、警示的功能,一般应用在道路交通和公交车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