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介绍: CE认证-概念
“CE”标志是一种安全认证标志,被视为制造商打开并进入欧洲市场的护照。CE代表欧洲统一(CONFORMITE EUROPEENNE)。凡是贴有“CE”标志的产品就可在欧盟各成员国内销售,无须符合每个成员国的要求,从而实现了商品在欧盟成员国范围内的自由流通。
在欧盟市场“CE”标志属强制性认证标志,不论是欧盟内部企业生产的产品,还是其他国家生产的产品,要想在欧盟市场上自由流通,就必须加贴“CE”标志,以表明产品符合欧盟《技术协调与标准化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这是欧盟法律对产品提出的一种强制性要求。
CE认证-意义
一、申请CE认证的必要性
CE认证,为各国产品在欧洲市场进行贸易提供了统一的技术规范,简化了贸易程序。任何国家的产品要进入欧盟、欧洲自由贸易区必须进行CE认证,在产品上加贴CE标志。因此CE认证是产品进入欧盟及欧洲贸易自由区国家市场的通行证。CE认证表示产品已经达到了欧盟指令规定的安全要求;是企业对消费者的一种承诺,增加了消费者对产品的信任程度;贴有CE标志的产品将降低在欧洲市场上销售的风险。这些风险包括:
●被海关扣留和查处的风险;
●被市场监督机构查处的风险;
●被同行出于竞争目的的指控风险。
二、申请CE认证的好处
●欧盟的法律、法规和协调标准不仅数量多,而且内容十分复杂,因此取得欧盟指定机构帮助是一个既省时、省力,又可减少风险的明智之举;
●获得由欧盟指定机构的CE认证证书,可以最大程度地获取消费者和市场监督机构的信任;
●能有效地预防那些不负责任的指控情况的出现;
●在面临诉讼的情况下,欧盟指定机构的CE认证证书,将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证据;
●一旦遭到欧盟国家的处罚,认证机构将与企业共同承担风险,因此降低了企业的风险。
CE认证-可适用范围:
至2007年1月止共有27个成员国,他们是: 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英国、丹麦、爱尔兰、希腊、葡萄牙、西班牙、奥地利、瑞典、芬兰、马耳他、塞浦路斯、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罗马尼亚、保加利亚
2014年3月29日,欧盟官方期刊公布了新版本CE认证的低电压指令2014/35/EU,用以替换原有CE认证的低电压指令2006/95/EC。
CE认证新指令2014/35/EU将于2016年4月20日起执行。各成员国必须在2016年4月19日前完成立法程序。换言之,基于旧低电压指令的CE证书2016年4月20日后将不被接受。
涉及的CE认证产品: 额定电压范围在50-1000伏(交流)和75-1500伏(直流)的电气装置。
新指令旨在确保更为简便的市场准入以及对消费者生命财产更高水平的保护:
1、明确了制造商,进口商和分销商的责任;
2、在CE认证符合性证明中电子手段的更广泛应用;
3、通过对缺陷或不安全和产品追朔系统的完善,通过不断完善的对合格性评定机构的制度以及监督,消费者的安全更有保障;
4、更加完善的市场监督机构追踪及阻止危险产品的进口;
新指令明确了:
1、CE认证产品制造商单独承担符合性评定的义务,
2、CE认证Notified body(被公告机构)不再介入合格性评定程序。
另外,欧盟最新电磁兼容指令2014/30/EU诞生了, 将逐渐取代2004/108/EC。
2014年3月29日,欧盟委员会发表了多项重铸CE标志的指令,以配合欧盟委员会的新立法框架(NLF)。在新立法框架下,经营者可为每件产品提供单个合规声明(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同时,对各种产品的标签要求及可追溯性要求是一样的。
更新的EMC指令的编号为2014/30/EU ,它将于2014年4月18日生效。旧有的EMC指令2004/108/EC将于2016年4月20日废除。
新指令涵盖的产品包括新型投放于欧盟市场的产品,以及以不同形式供应的产品,包括远程销售类产品。但它并不适用于只能单独用于研究及开发设施等用途的特制评估套件。
分销商须于本指令(2014/30/EU)完全取代旧有指令(2004/108/EC)前,作出合理过渡性安排,将订单产品(即已提供到分销链上的库存设备)投放于市场。新指令清晰地陈述各种经营者,即生产商、授权代表、分销商、进口商及其有关产品之各自代表,在供应和销售链上的义务和责任。新指令制订了合格评定机构 (Conformity Assessment Bodies) 通告的详细规定。当中详细指出受通告机构的所有要求和义务。还详细指出公告机构 (Notified Bodies) 的所有要求、义务、申请、变更、运作、上诉和相互协调。作为一间运作已久的合格评定机构,德国莱茵TüV Rheinland拥有多个授权公告机构,可随时协助我们客户认证新EMC指令的基本要求。
新指令中特别提到,对于某些方面的基本要求,制造商可以选择通过内部生产控制方法(附件二),以减少申请合格评定程序。而对于其他方面的基本要求,可基于内部生产控制方法附件三),根据欧盟型式检验程序进行型式合格评定。
新指令亦于技术文文件中,加入新要求:
- 设计概念和制造图像,以及组件方案、子组件、原理等;
- 必要的描述和说明,以理解那些图像和方案,以及理解该设备操作 制造商应加贴CE标志于每一件个体设备上,以满足本指令的合适要求。而制造商亦应为设备模型,制定书面欧盟合规声明。当设备已投放市场,该声明应与技术文档保存一起。直至10年后,再可透过国家级机构进行处置。官方形式的不符合状况也列明在新指令中。新指令指出,任何会员国应要求相关经济营运者纠正不符合状况,或有关会员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限制或禁止已于市场上提供的设备,或确保其设备于市场中被召回或撤走。各成员国应制定相关处罚规则,该规则适合被采用于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经营者。各成员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处罚规则得到执行。这些处罚规则可能包括因严重违反而作出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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