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门、防火窗应划分为甲、乙、丙三级,其耐火极限:甲级应为1.20h;乙级应0.90h;
丙级应为0.60h。《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中,5.4.1条的规定
。规范中对该条的解释:5.4.1防火门、窗是建筑物防火分隔的措施之一,通常用在防火墙上
、楼梯间出入口或管井开口部位,要求能隔烟、火。防火门、窗对防止烟、火的扩散和蔓延、
减少损失起重要作用,因此,必须对其有严格要求。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将防火门、窗定为
甲、乙、丙三级,并对其最低耐火极限作了规定,即甲级1.20h,乙级0.90h,丙级0.60h。所
以防火门一般在以下部位使用:1.设在高层建筑内的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通风、空调机房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1.50h的楼板和甲级防火门与其它部位隔开。2.地下室
内存放可燃物平均重量超过30kg/㎡的房间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房间的门应采用
甲级防火门。3.锅炉房、变压器室、柴油发电机房(等危险性较大的房间)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
门时,应设置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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