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介绍:
南磨房呼家楼灭火器检测年检,加粉冲压,量多可提供备用灭火器,咨询电话18201298351.
一、灭火器年检维修记录和维修标识
1、对维修过的灭火器应逐具进行编号,并按编号记录维修信息以确保维修后灭火器的可追溯性。记录应符合要求。
灭火器维修记录应与灭火器年检要求的记录合并存档,保存期限应不少于5年。
2、灭火器维修记录内容应至少包括:
a)维修编号;
b)型号;
c)气瓶(筒体)生产连续序号;
d)更换的零部件名称;
e)用回收再利用的灭火剂进行再充装的记录(适用时);
f)灭火剂充装量;
g)维修后总质量;
h)维修出厂检验项目、检验记录和判定结果;
i)维修人员、检验人员和项目负责人的签署;
j)维修日期。
3、灭火器报废记录内容应至少包括:
a)维修编号;
b)型号;
c)报废理由;
d)灭火器用户确认报废记录;
e)维修人员、检验人员和项目负责人的签署;
f)维修日期。
4、每具经维修出厂检验合格的灭火器应加贴维修合格证。维修合格证的内容应包括:
a)维修编号;
b)总质量;
c)项目负责人签署;
d)维修日期;
e)维修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5、维修合格证的形状和内容的编排格式由原灭火器生产企业或维修机构设计。维修合格证的尺寸应不小于30cm2,字体应清晰。
6、维修合格证应采用不加热的方法固定在灭火器的气瓶(筒体)上,但不应覆盖原灭火器上的铭牌标志。将其从灭火器的气瓶(筒体)上去除时,应自行破损。
二、灭火器报废与回收处置
1、灭火器自出厂日期算起,达到以下年限的,应报废:
a)水基型灭火器——6年;
b)干粉灭火器——10年;
c)洁净气体灭火器——10年;
d)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12年。
2、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报废:
a)永久性标志模糊,无法识别;
b)气瓶(筒体)被火烧过;
c)气瓶(筒体)有严重变形;
d)气瓶(筒体)外部涂层脱落面积大于气瓶(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
e)气瓶(筒体)外表面、联接部位、底座有腐蚀的凹坑;
f)气瓶(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
g)气瓶(筒体)内部有锈屑或内表面有腐蚀的凹坑;
h)水基型灭火器筒体内部的防腐层失效;
i)气瓶(筒体)的联接螺纹有损伤;
j)气瓶(筒体)水压试验不符合6.5.2的要求;
k)不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
l)由不合法的维修机构维修过的;
m)法律或法规明令禁止使用的。
3、灭火器或贮气瓶的报废应经用户同意,并按6.8.3的要求做好记录。
4、报废处理时应对灭火器中的灭火剂按6.4的要求进行回收处理。其余固体废物应按相关的环保要求进行回收利用处置。
5、对报废的灭火器气瓶(筒体)或贮气瓶应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处理。处理应在确认报废的灭火器气瓶(筒体)或贮气瓶内部无压力的情况下进行、应采用压扁或者解体等不可修复的方式,不应采用钻孔或破坏瓶口螺纹的方式。
6、维修机构应向社会提供灭火器报废回收服务,并对回收的灭火器按4和5的要求进行处置。
三、灭火器年检试验方法
1、外观、外部结构及总质量检查
(1)用目测方法观察灭火器外表面和外部结构。
(2)用秤称出灭火器的总质量,称重仪的误差不应大于被测灭火器额定充装量的5‰。
2、灭火器气密性试验
(1)对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卸除喷射软管组件或车架等附件,将已充装灭火剂的灭火器气瓶或已充装驱动气体的贮气瓶浸没在的清水槽中,保持30min,并注意观察。
(2)对贮压式灭火器,卸除喷射软管组件及车架等附件,将已充装灭火剂的灭火器气瓶(筒体)浸没在水温不低于5℃的清水槽中,保持30min,并注意观察。
3、使用温度喷射性能试验
手提式灭火器按GB4351.1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推车式灭火器按GB8109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
4、操作机构检查
手提式灭火器按GB4351.1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推车式灭火器按GB8109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
5、灭火剂充装量检查
(1)先称出灭火器的总质量,泄压(回收气体类灭火剂),确认灭火器内部无压力时,卸下器头和部件,清除灭火剂,再复原装上器头和部件,称出灭火器的空质量,将灭火器的总质量减去灭火器的空质量,即为灭火剂充装量。
(2)维修工序中的灭火剂充装量检查可采用复称的方法进行,复称用的秤的准确度应不低于灌装设备的计量准确度。
6、内部结构和内部腐蚀检查
用目测方法观察灭火器气瓶(筒体)内表面和内部结构。
7、水压试验
(1)手提式灭火器气瓶(筒体、贮气瓶)、器头(阀门)的水压试验按GB4351.1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
(2)推车式灭火器气瓶(筒体、贮气瓶)的水压试验按GB5099或GB5100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
(3)推车式灭火器器头、阀门和瓶口的水压试验按GB8109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
(4)二氧化碳灭火器钢瓶残余变形率的测定按GB/T9251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
8、喷射软管组件水压试验
手提式灭火器按GB4351.1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推车式灭火器按GB8109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
9、灭火剂质量检查
灭火剂的质量检查,应按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项目抽检。
10、压力指示器示值误差检验
(1)指示器示值误差检验采用与标准压力表比对的方法进行,比对用标准压力表精度不低于0.25级,最大量程应为被测指示器最大量程的1.3倍~1.6倍。检验的环境温度为20℃±5℃,加压介质为氮气或压缩空气。
(2)指示器示值误差检验点:零位、工作压力、工作压力范围的上、下限和最大量程。
(3)示值误差检验时,由零位均匀平稳增压,经各检验点,直至该指示器示值的最大量程,然后以同样的方式减压,经各检验点,直至零位,在减压的过程中记录下各检验点的标准压力表的读数,以及压力指示器指针的移动情况。
四、灭火器检验规则
1、检验分类
灭火器维修检验分为维修出厂检验和维修确认检验。
2、维修出厂检验
(1)维修过的灭火器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加贴维修合格证。
(2)维修出厂检验应逐具进行,检验项目应按表1规定,并保持检验记录。
(3)在检验中存在表2所列不合格项的灭火器应进行返工或报废,返工后的灭火器应再按表1规定重新进行检验。
3、维修确认检验
(1)维修机构每年应至少进行1次维修确认检验,并保持检验记录。
(2)维修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维修确认检验:
a)首批维修产品;
b)暂停灭火器维修半年以上,恢复维修时;
c)维修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时。
(3)维修确认检验的样本应在经维修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检验项目和样本数按表1的规定。维修确认检验的抽样基数:手提式灭火器应不少于15具,推车式灭火器应不少于5具。
(4)检验中存在表2所列不合格项的,应判维修确认检验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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