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介绍: SOLAS公约2004年修正案第32 条个人救生设备:
修改了第32.3 条,要求货船上为每个船员配备一件保温救生服。该条款对现有船具有追朔性。另外,对于除散货船以外,且永久航行于温暖水域的其他货船,经主管机关同意可予 以免除。2006 年7 月1 日以前建造的现有船,应于2006 年7 月1 日及以后的第一次SE 检验前,为船上每人配备一套保温救生服.
I 型救生服
符合SOLAS公约、IMO规范的要求,具有水密、浮力和自然保温功能,配有哨笛和救生衣灯,不需加穿救生衣。它将衣裤连成一起,保护除脸以外的整个身体,适用于各航行船舶、石油平台和其它海洋作业工程。该产品经中国船级社(或其他国家船级社等相关资质单位)型式认可和检验 。
II 型救生服
符合IMO LSA和MSC81.(70)的要求(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ules of IMO LSA ,MSC81.(70) )。具有浮力的、无须加穿救生衣的绝热型浸水保温服。配有哨笛和救生衣灯。面料采用优质氯丁橡胶(NEOPRENE)复合材料。具有防水性、保温性、耐温性、阻燃性、耐油性及规定的强度,为多层复合型,无毒、无刺激性气味,不会因海上空气、海水、淡水、油及真菌而影响使用。该产品经中国船级社型式认可和检验。
依据标准
1.1 GB9953-1999《浸水保温服》
1.2 MSC.47(66)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6修正案及MSC.216(82)
1.3 MSC.48(66)《国际救生设备规则》及MSC.207(81)、MSC.218(82)
1.4 MSC.81(70)《经修正的救生设备试验建议》及MSC.226(82)、MSC.323(89)
1.5 中国船级社批准图纸
所提供保温救生服产品完全按照标准进行设计。质保期为船厂交船后的12个月,质保期内,凡因产品本身质量问题达不到使用要求,乙方应负责免费更换。
DBF-1/DBF-II型救生服符合SOLAS公约、IMO规范的要求,具有水密、浮力和自然保温功能,配有哨笛和救生衣灯,不需要加穿救生衣。它将衣裤连成一起,保护除脸部以外的整个身体,适用于各航区航行船舶、石油平台和其它海洋作业工程。该产品经中国船级社型式认可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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