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介绍: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特点
产品介绍
MOQF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属于漏电监控方面的先期预报警系统,与传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同的是,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早期报警是为了避免损失,而传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为了减少损失,本文简要介绍了电气火灾设备与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应用及基本组成与工作原理。
1、系统的特点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属于先期预报警系统,与传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同的是,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早期报警是为了避免损失,而传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为了减少损失。所以,这就是说为什么不管是新建或是改建工程项目,尤其是已经安装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仍需要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根本原因。
2、相关介绍
近年来电气火灾事故居高不下,以2005年为例,十大火灾中死亡人数最多的两起吉林省辽源市中心医院特大火灾、汕头华南宾馆特大火灾,均为电气火灾,有关专家积极呼吁尽快采取有效的技术防范措施,遏制电气火灾的上升势头,政府有关部门也非常重视,相继制订或修改了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在建筑中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为预防电气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合理设十十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保障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施工质量及使用性能,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程。《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版)局部修订条文9.5.1条、强制性国标《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安装和运行》GB13955-2005都强调了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在防止因接地故障而引起的电气火灾的防护作用,要求在建筑物内安装剩余电流动作火灾监控系统。可以说,预防建筑电气火灾,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的国家标准和规范已经基本齐全(还有有关的其他规范正在报批中),今后有关场所设计、应用漏电火灾报警系统将越来越多。
产品种类
2.1 剩余电流互感器 residual current mutual inductor
以检测监控回路剩余电流的方法按特定比率输出电力线路漏电流信号的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专用互感器。
2.2 电气火灾探测器(以下简称探测器)explorer for electric fire
由漏电、温度等信号传感器单独或组合构成的电气异常信号检测的现场探测器件。
2.3 电气火灾监控器(以下简称监控器)monitor for electric fire
具有现场操作、显示和报警功能,可与探测器组成一个或多个电气火灾监控节点,并能与中央监控主机实时通信的现场监控器件。
2.4 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detectors for electric fire
(以下简称监控探测器)
兼具监控和探测功能,集信号检测、操作显示和声光报警于一体,并能与中央监控主机实时通信的现场器件。
2.5 现场监控器件(以下简称现场器件)monitoring device of the scene
剩余电流互感器、探测器、监控器和监控探测器的总称。
2.6 监控报警 alarm and monitoring
被监控电力线路的漏电等电气火灾探测参数达到动作设定值时发出的声光报警。
2.7 预警 pre-alarm
被监控电力线路的某项参数达到监控报警设定值50%时发出的声光报警,是一种区别于监控报警的较缓的警报声,目的是提醒值班人员注意,以早期排除故障。
2.8 故障报警 trouble alarm
按一定周期定时对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自身进行巡检时检测到系统某环节发生故障(如总线开路等)所发出的较缓的声光报警。
2.9 监控节点 monitor point
对电气火灾实时监控系统而言,是系统传输总线上的一个点,节点的总和决定了系统的监控规模。在物理意义上,一个监控节点是由监控器和一个探测器组成,可实现对一条配电回路和开关设备的电气火灾监控报警及信息上传功能。
2.10 单回路监控器 single circuit monitor
与一个探测器组成一个电气火灾监控节点的电气火灾监控器,用于对一条配电回路(即单回路)的电气火灾监控报警。
2.11 多回路监控器 multiple circuit monitor
在配电箱柜内由一台监控器与多个探测器组成多个电气火灾监控节点的电气火灾监控器,用于多条配电回路(即多回路)的电气火灾监控报警。
2.12 中央监控主机(以下简称主机)main unit for centralized control
能接收来自电气火灾监控器或监控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发出声光报警,指示报警部位,记录并保存报警信息的系统上位监控管理机。
2.13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以下简称监控系统)Alarm and control system for electric fire prevention
由主机、系统总线和现场器件构成的用于电力配电线路检测与电气火灾相关联的异常电参数,并具有显示、报警、操作和记录等功能的数字化实时监控系统。
2.14 系统总线(以下简称总线)system communication bus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中用以连接主机和现场监控器件,以规定的标准格式进行信息通讯传输的物理媒介。
产品设计
3.1 一般规定
3.1.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在工程应用中应独立配置,并宜作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一个子系统,承担火灾发生前的电力系统自身可能引发火灾的监控报警任务。
3.1.2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现场器件宜为独立的系统部件。
3.1.3 监控系统的电气火灾监控器应为面板仪表型结构,所有显示、操作均应在配电箱柜面板上进行。
3.1.4 监控系统主机应具有实时图形显示功能,图形系统应能显示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图,所显示的图形中,应能显示电气火灾报警部位信号和控制状态信号,能实现实时监控报警和系统故障报警,能在线查询、设定和修改监控节点的有关参数。
3.1.5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具有预警功能,能在被监控参数发生异常但未达到监控报警值前发出预报警信号。
3.1.6 监控节点少于20点的小规模工程可不配置主机和系统总线,宜选用独立式监控器或监控探测器,并能通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信号模块(输入模块)将各监控节点信号接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1.7 系统设计应以漏电监控保护为主,需要时宜同时配置过电流监控保护。
3.1.8 系统的温度监控宜以检测配电箱柜内环境温度为主,不宜采用检测各开关进出线铜端子温度的方法。
3.1.9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和配置应满足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的要求。
3.2 系统配置
3.2.1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宜相应配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配置标准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系统保护对象分级规定确定,同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的有关规定。
3.2.2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的相关规定,并以监控节点为单位在下列电力线路或设备处配置:
a. 特级保护对象的变电所低压配电重要出线回路;
b. 楼层或防火分区照明干线配电箱的进线总开关;
c.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配电电源和末端配电设备的总开关;
d. 建筑物内的地下商场及其它人员密集场所,如观众厅、会议厅等的配电箱总开关;
e. 应急照明区域配电箱或楼层干线配电箱的总开关;
f. 消防水泵、消防风机、消防电梯等重要消防负荷的电源配电箱总开关;
g. 客、货梯电源配电箱的总开关;
h. 特级保护对象的空调、风机等一般电力干线配电箱的总开关;
i. 医疗建筑的医用电源干线和末端配电设备的总开关;
j.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砖木或木结构重点古建筑的电源干线和末端配电箱的总开关;
k. 其它火灾危险性大、需配置监控节点的场所(如厨房、热饮加工等配电设备)。
3.2.3 在事故情况下仍需保持电源供应的消防设备、应急照明及其它不允许停电的专用电源线路,应设置只报警不输出脱扣指令的报警型监控节点。
3.2.4 设于同一配电箱柜内多路配电干线首端的监控节点应采用具有多回路监控功能的产品。多回路监控应能在一个共用的监控器上实现对多个配电回路的监控参数显示、操作、设定和报警等功能。
3.2.5 漏电监控保护设计一般宜采用报警不跳闸的设计原则,只有在火灾危险性大或必须立即切断电源以保障安全的场所才可采用监控报警时输出跳闸信号的方式。过流和温度监控报警不应联动主开关跳闸。
3.2.6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监控主机应设于消防控制室或消防值班室内,并宜以子系统形式通过主机通讯接口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相连。
3.3 参数配置
3.3.1 监控节点漏电流(剩余电流)设定值的确定:
3.3.1.1 系统设计中对监控节点漏电流的设定值应先给出设计估算值,在系统调试中可根据监控器显示的实时漏电流参数修正漏电流设定值。
3.3.1.2 监控节点处的漏电流动作设定值应不小于所监控线路和设备正常泄漏电流值之和的4倍。
3.3.2 分级保护监控节点漏电流动作脱扣输出信号应考虑下列时间配合要求:
3.3.2.1 末端保护应为瞬动型。
3.3.2.2 上下级保护之间应有不小于0.5秒的延时时间。
3.4 在不同接地保护方式中的应用
3.4.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中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漏电监控)应正确地与工程电力系统接地保护方式相配合。
3.4.2 漏电监控节点应按附录2所列不同接地方式的安装要求进行。
3.4.3 TN-C接地系统不可装设漏电监控节点,如需装设时必须将系统接地保护方式改造成TN-C-S系统或局部TT系统。
产品安装
4.1 安装前的准备
4.1.1 监控系统的现场器件是成套开关箱柜的一个组成部分,属二次配套元件,监控系统供货商应与成套厂认真做好产品交接和技术交底工作。
4.1.2 监控主机和现场器件在安装前应做好如下准备工作:
1. 进行产品外观检查,应外壳光洁,表面无腐蚀、涂层无脱落和起泡现象,无明显划伤、裂痕、毛刺等机械损伤,紧固件、插接件应无松动。
2. 产品附件、配件、检验合格证应齐全。
3. 产品应有安装使用说明书。
4. 按设计图纸核对产品规格无误。
5. 必要时应由供货商向成套厂进行现场器件安装接线的技术交底。
6. 监控主机还应附有监控软件使用说明书和全部系统设备的出厂试验报告。
4.1.3 监控系统的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安装单位应具有承接消防电气工程的相应资质)。
4.2 现场器件的安装
4.2.1 现场器件的探测器或剩余电流互感器必须按要求的极性方向安装。
4.2.2 配电回路的相线和中性线应按同一正方向均匀穿过探测器或剩余电流互感器。
4.2.3 保护地线(PE线)不得穿过探测器或剩余电流互感器。
4.2.4 配电箱中装有探测器或剩余电流互感器时,其一次线路应按附录3所示要求连接。
4.3 主机的安装
4.3.1 柜式主机设备宜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机柜并排安装,壁挂式主机箱宜设于便于观察和操作的墙面。
4.3.2 主机电源应引接消防专用控制电源。
4.4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按有关规范和制造厂要求做好系统接地。
4.5 施工布线
4.5.1 施工布线应依据下列图纸进行:
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图;
2.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各层布线平面图;
3.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安装接线图。
4.5.2 系统总线不应敷设在强电桥架中,在强电井道中敷设时应穿金属管。
4.5.3 系统总线与现场器件的连接应采用金属管、经阻燃处理的硬质塑料管或封闭式线槽保护方式布线。
4.5.4 系统总线的总线隔离器、分支器等配件在井道中的安装距地高度不应低于1.8米,在公共场所安装时,宜设于吊顶上方或距地2.2米以上的侧墙上。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 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中规定的特级、一级、二级保护对象;
2 各类建筑中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
3 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斤、放映厅、桑拿济室、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4 超过5层或总建筑而积大于3000m2的老年人建筑、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旅馆建筑、疗养院的病房楼、儿童活动场所和大于等于200床位的医院的门诊楼、病房偻、手术部等;
5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
6 经营灯具,电器等电气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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