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介绍:
国税函〔2008〕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称新标准),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目前,税务总局正在制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的具体办法,在该办法颁布之前,为保证新标准的顺利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暂按以下原则办理:
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有关规定仍继续执行。
2008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fa票。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徐汇办事处]
地址:上海徐家汇漕溪北路28号3楼A座(近东方商厦,地铁1号线、9号线徐家汇站11号出口)
24小时咨询热线:021-33680176
021-33680177
1333 1828 960
[闸北办事处]
地址:上海闸北区新疆路500号绿地海悦1118室(地铁1号线新闸路站)
网址:www.51zhizhao.com
24小时咨询热线:021-61550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