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介绍: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的设置
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数量超过8个,或场所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时,应将其连接成系统 ,可以做为单独系统或做为火灾监控子系统并入配电自动化系统(以下简称“监控主机”)。
监控系统应设置有人值班的场所。
在确保监控主机的报警信息和故障信息能传输给消防控制室的前提下,监控主机可以设置在护区域保附近。
电气火灾监控主机的安装设置应参照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设置要求。其主电源必须是消防电源。
在消防设施系统中的定位(与火灾报警系统的关系)
火灾报警系统是立足扑救的、针对已经发生的火情的后期报警灭火系统。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从本质上是立足预防的、专门针对电气线路故障和涉电意外的前期预警系统。
前者的联动或控制对象是广播喷淋排烟等逃生灭火器件,第一处理责任人是消防保安。 后者的联动或控制对象是电力分合等电工器件,第一处理责任人是持证电工.
两种系统不能混为一谈,更不能互相替代,原则上应该互相独立。 在充分的硬件和软件条件下,两种系统并非绝对不可以兼容或合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