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函
北京梅牡文化有限公司董事会暨董事长杨宸先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第三十九条、《北京梅牡文化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章程》”)第十三条的规定,我机构持有北京梅牡文化有限公司(下称“梅牡公司”)10%的股权,有权依法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根据《章程》第二十条规定,梅牡公司的董事任职期限均已届满,需要重新选举和更换;而梅牡公司已长期未召开过股东会,且我机构无法掌握梅牡公司经营状况,提议解散梅牡公司。根据《公司法》第四十条、《章程》第十四条的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我机
构特函告:
1.提请董事会在收到本函件之日起十日内向全体股东发送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通知(含附件所列拟议提案),召集并主持梅牡公司临时股东会会议。